2018年11月24日 04:11 中國時報 廖德修/台北報導
原民會推動法扶業務,接受民眾法律諮詢。(原民會提供)
107年原民會法扶業務預算表

部分立法委員日前要求檢討「原住民法律扶助」未設置資力條件一事,原住民族委員會前(22)日邀請司法院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,共同研商原民法扶業務實施概況。原民會強調,原住民接受法律扶助為其民族權利,不會因此而排擠無資力的國人使用法扶資源。

原民會指出,基於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精神,自民國91年起推動的原民法扶業務從未設置資力條件。尤其民國94年公布的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30條、102年修正的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1條、104年修正的《法律扶助法》第5條等都明確指出,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上面對文化弱勢,原民法扶業務是要調和改善訴訟制度與原住民族文化的顯著落差。因此,與會各機關均同意,原住民接受法律扶助為其民族權利。

原民會強調,已經與法扶基金會確認,針對無資力國民的法扶工作,是以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律師酬金。至於其他未達無資力條件的原住民,則是使用原民會的專案預算支應。因此無資力國民使用的法扶資源,從未因此受到影響或排擠。

原民會副主委伊萬‧納威(Iwan Nawi)表示,原住民族權利本質上是集體權利,但社會大眾很容易誤解為個人福利,「經過與司法院、法扶基金會共同研商,我們不僅釐清了制度概念,更確認不會排擠無資力國民使用法扶資源。」

伊萬‧納威(Iwan Nawi)強調:「也因此,我們決定維持現階段合作推動法扶的模式,未來也將依據案件類型,共同持續檢討法扶效益,以確保原住民族權利獲得保障。」

(中國時報)